2008年10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违章建筑能否出租?
张水萍

张先生问:
  为上下班方便,一个月前,我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民房。最近城建局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才知那房子没有经过审批,是房东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。于是我找房东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,可房东却说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,所交押金3000元就作违约金处理。请问我去法院起诉能向房东要回押金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你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,因为出租人即房东对租赁物(违章建筑)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,更无对外出租的权利。房东明知该房子是违章建筑还向你出租,有欺诈之嫌。你可以向法院起诉,主张对方退还押金,并赔偿因此给你带来的损失。
  法律依据如下:合同法第四十二条: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
  第五十二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  第五十六条: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。合同部分无效,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,其他部分仍然有效。